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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7月27日上午9: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十九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女士由于出差在外,无法赶回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刘玉林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079,1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陈丽芬、王洪明、独立董事王国尧、金曹鑫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6,079,18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许成宝先生、陈晓玲女士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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